编辑: 星野哀 2016-11-28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4 电投 0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13 中电投"债 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10-6629873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28 号院

3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 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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