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11-18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 科学决策水平,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在《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 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的产生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人,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
(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及其他提名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提 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
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简历及基本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 名人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 股东或其他提名人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任何有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提名的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 人,需具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