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09-13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 )接受山东威能环保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者 公司 )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定 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均与 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 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2 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金杜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有关审计报告和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 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 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 指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向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的具有做 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发行共计不超过

300 万股股票 的行为 现有股东 指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票发行方 案》 指 发行人

2016 年3月11 日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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