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8-04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 年4月―I― 目录1总则.

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工作原则.3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4 1.5 适用范围.5 1.6 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现状及风险分析.5

2 组织机构和职责.6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6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7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8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12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14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15

3 运行机制.16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16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22 3.3 后期处置.33

4 应急保障.35 4.1 人力资源保障.35 4.2 经费保障.36 4.3 物资保障.36 4.4 医疗卫生保障.37 ―II― 4.5 交通运输保障.37 4.6 治安保障.38 4.7 人员防护保障.38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38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39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39 4.11 科技支撑保障.39 4.12 气象服务保障.39 4.13 法制保障.39 4.14 其他应急保障.40

5 监督管理.40 5.1 应急演练.40 5.2 宣传教育.40 5.3 培训.41 5.4 责任与奖惩.41 5.5 预案实施.42

6 附则.42 6.1 预案管理.42 6.2 制定与解释.43

7 附件.43 ―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高效、有序地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处置,预防、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工 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年版)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 年版) (9)《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9 号) (10)《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 (11)《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 年修订 版)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 号) (1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号) (1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 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 号) (1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19〕2 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 号) (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 号) (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6〕

127 号) (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的通知》(2013 年版) (20)《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年版) (21)《关于印发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 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应科学合理地制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始终把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各级有关职能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后,市、区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 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 合,防患于未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 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 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 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 援能力. ―4―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 1.4.1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主要为:物体打 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 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 窒息、其它伤害. 1.4.2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矿商贸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 全事故. (2)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 (3)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 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5― 注: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范围按照《冶 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试行)》(应急厅〔2019〕17 号)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 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 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处 置能力或跨区需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部协调处置的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 区政府负责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 于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 置有关工作.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火 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 境事件时, 按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各区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的编制. 1.6 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

2019 年2月,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总数约

11 万多 ―6― 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其中商贸、轻工、机械行业企业数量居前. 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 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 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含粉尘爆炸、涂层烘干室爆炸、 锂离子电池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14 种事故风 险以及

1 类职业卫生风险.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涉及行业较多,其中涉及使用危险 化学品工业企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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