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06-15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4.开办即期对私结售汇业务需提交相应网点已安装个人本外币 兑换标识的图片.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银行分行公章. [注意事项] 银行分支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 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吸收合并的,银行分支机构无需再申 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1.2.4 银行总行和分行机构信息变更 [业务说明] 银行总行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等重大信息变更的, 应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12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银行按规定报备即可. [提交材料]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一份;

2.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2.5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信息变更 [业务说明]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等重大信息变更 的,对在 1-6 月和 7-12 月期间的变更,银行分行应分别于当年

8 月 底前和次年

2 月底前北京外汇管理部备案.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提交相 关材料 银行 准备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部 予以备案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提交相 关材料 银行 准备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部 予以备案

13 办理时限:银行按规定报备即可. [提交材料]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一份;

2.银行支行及下辖网点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银行分行公章. 1.2.6 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业务停办 [业务说明] 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 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由停办业务银行总行或北京分行持《银行停办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我管理部备案.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银行按规定报备即可. [提交材料]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一份, 需加盖相应银行总行 (或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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