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06-15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停用: 1.《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 ;

2.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关闭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5 1.1.2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 [业务说明]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唯一标识金融机 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总公 司)或分支机构均应拥有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金融机构标 识码初始赋码发布后不得变更. 辖内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需要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领金 融机构标识码;

已申领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 码、上级行代码、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向北京外汇管理 部提交变更申请;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到 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标识码停用手续.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 (汇综发〔2011〕131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领: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申领: 金融机构 准备材料 向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提交申 领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部向申 领机构出具 《金融机构 标识码赋码通知单》

6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 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信息变更: 1.《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 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停用: 1.《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

2.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关闭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留、申领 与废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 申领或停用手续,并详细说明有关合并或分立情况,以及被停用金 融机构的历史数据如何处理. 对因迁址所引起的所在地外汇局代码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 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变更.

7 1.2 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1.2.1 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业务说明] 即期结售汇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北京地区除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 接申请外, 其他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需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外国银行北京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办理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5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 知》 (汇发〔2015〕31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银行 准备材料 向北京外汇管理 部国际收支处提 交相关材料 北京外汇管理 部出具批复 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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