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6-04-11
1 附件

3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推进构建有效 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 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现就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 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以构建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组建相对独立的电 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依法依 规提供规范、可靠、 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 形成公平公正、 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根据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电力市 场建设目标、进程及重点任务,立足于我国现有网架结构、电源 和负荷分布及其未来发展,着眼于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统 筹规划、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建立规范运行的全国电力 交易机构体系.

2 相对独立,依规运行.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 其他业务分开, 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 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 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 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 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 依法监管, 保障公平. 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 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 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 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对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

(一)职能定位. 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 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 建设、运营和管理;

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 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

负责市场主 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二)组织形式. 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 按照政 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 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 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 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 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 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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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管理委员会.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 公正、 公开, 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 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 项等. 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 机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 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体系框架. 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区域交 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 、广州 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和其它服务于有关区域 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鼓励交易机构不断扩大交易服务范围,推 动市场间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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