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1-23

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 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5%给付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与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 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4页,共54 页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 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 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 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 115%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 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 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 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本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 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 公司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 故保险金.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 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 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见释义七)(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 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症疾病不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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