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5-11-16

二、释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7.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于

2007 年7月5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12.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3.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4.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财产境外的保管、存管、清算 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17.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 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18.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0.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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