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5-03-08

(一)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

60 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 在该高度上飞行;

(二)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

60 米以上时,则可认 为已离开该高度;

(三)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

5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越此高度上下

60 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四)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 上下

60 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第十九条 雷达管制员发现航空器C模式高度显示不正确时, 应当与航空器驾驶员 确认其高度设置的情况. 在经过确认后如果航空器C模式高度显示仍然超过管制许可高 度上下

60 米范围内时,管制员应当将其视为不符合 RVSM 要求的航空器,并按照附件 二《特殊情况处置程序》进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未获准 RVSM 运行航空器在

8400 米以下飞行、 需要穿越 RVSM 空域爬 升至

13100 米以上运行,或者在

13100 米以上飞行、需要穿越 RVSM 空域下降至

8400 米以下运行,经过向管制员申请并获得批准,可以穿越 RVSM 空域,但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 管制员可以在保证正在 RVSM 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 下,能够保证未获准 RVSM 运行航空器顺利穿越 RVSM 空域;

(二) 禁止未获准 RVSM 运行航空器以低于正常上升率或下降率的速率上升或者 下降;

(三) 禁止未获准 RVSM 运行航空器在穿越 RVSM 空域的过程中在某个高度改为 平飞.但允许航空器因冲突原因短暂平飞并保持

600 米间隔,当冲突解除之后,立即上 升或下降离开 RVSM 空域. 第二十一条 各管制单位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飞行高度层 的转换.在进行飞行高度层转换过程中,管制员应当保证航空器具备规定的管制间隔, 其中适用垂直间隔标准时应当按照 RVSM 间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管制单位与周边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程序和飞行高度层转换程 序,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管制移交协议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内起飞航空器的始发站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或其他指定的管制 单位,应当对申请进入 RVSM 空域的航空器飞行计划和 RVSM 状态进行检查,并对未 获准 RVSM 运行的航空器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如果未获准 RVSM 运行的航空器已经取得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的 批准,可以在 RVSM 空域内运行,则应当通知塔台,由其协调和申请该航空器的航路 放行许可.

6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二) 如果未获准 RVSM 运行的航空器没有取得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的 批准,不可以在 RVSM 空域内运行,则应当通知航空器运营人或着其代理人,不能批 准其申请进入 RVSM 空域的飞行计划.必要时,还应当通知塔台.

第四章 侧向偏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 管制员可以基于安全和减少尾流影响的考虑指挥具备自动偏置航 迹能力的航空器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序,通常是指挥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右侧

1 海里 或2海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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