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5-03-08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AP-93-TM-01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7 年8月24 日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飞行高度层和垂直间隔

3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的一般规定

4

第四章 侧向偏置程序

7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航空器空中发生RVSM状态改变

8

第三节 危险天气绕飞程序

9

第四节 符合RVSM运行标准首次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9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服务降级为程序管制服务

9

第六节 大高度偏差事件报告

9

第六章 不符合RVSM运行标准的航空器

10

第七章 飞行计划的要求

11

第八章 暂停应用RVSM垂直间隔标准

11

第九章 陆空通话用语

12

第十章 对空管设备的要求

12 第十一章 附则13 附件一: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15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附件二 RVSM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8 附件三 RVSM有关的通话用语

25 2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空域利用率,保证空中交通安全和畅通,增加航空公司的运行效 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标准和建 议措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 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岛内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 在上述飞行情报 区及扇区内

8900 米至

12500 米定义为缩小垂直间隔空域. 第三条 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 RVSM)是指在飞行高度层

8900 米至

12500 米之 间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垂直间隔为

300 米. 第四条 获准 RVSM 运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在 RVSM 空域内飞行. 未获准 RVSM 运 行的航空器,除非事先得到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或地区空管局批准,方可在 RVSM 空域运行;

否则应当在

8400 米以下飞行, 或者在

13100 米以上飞行, 不得在 RVSM 空域内运行. 第五条 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应当进行实施前和实施后的安全评估,以保证不降低飞 行安全水平,符合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的安全标准.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 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 飞行高度层和垂直间隔 第七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行.真航 线角在

0 度至

179 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

900 米至

81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

8900 米至

125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

125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

180 度至

359 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

600 米至

84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

9200 米至

122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3 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

(三)高度在

131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具体见附件一.其航 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 确定. 第八条 经过总局空管局批准,个别航路或航线的航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反 向飞行高度层,具体按照《飞行管制一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