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4-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非诉字第0136D号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310007) The 4th Floor of The Zhejiang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North Building), No.

9 Shengfu Road,Hangzhou,Zhejiang 310007,China Tel: 0571-87051421 Fax: 0571-87051422 二O一六年三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1 -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非诉字第0136D号 致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与杭州智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智诺股份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 本所接受智诺股份的委托, 担任智诺股份本次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本所依据现行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 出具《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简称 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均与法律意见 书中的表述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仍然适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2 - 正文

1、关于公司的环保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1)公司 及其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2) 结合公司的 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 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 情况. (3)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 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 若存在, 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 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

(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 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化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 关技术服务,并提供针对客户需求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 污染行业.同时,公司的生产模式为外协生产模式:包括 SMT 加工、组装、包 装等环节,因此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其中北京智诺产品研发中心,深圳智汇臻为贸易型公 司,均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 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环保事项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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