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7-21

2018 ) 浙0604民催7号 申请人桐乡市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因银行 承兑汇票一份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 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 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桐乡市 凤鸣雨宸货物装卸服务部.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 行承兑汇票一份 (汇票号码: 10300051/23997781, 出 票金额为100000元, 付款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 出票 人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惠州市惠阳区 新圩鑫广进伞骨厂, 经背书, 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 请人, 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 .

三、 申报权利 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四、 在 申报权利期间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 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 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04民催3号 申请人平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 汇票一份 (汇票号码为10200052/

23506821、 出票金额 50000元、 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 出票人为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上海友娜实业 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 申请人平湖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 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现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 权利.届时, 如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24民初655号 陈炜炜、 竺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沛沛与被告陈炜 炜、 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 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 你们送达诉讼文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6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 被告陈炜炜归还原告 陈沛沛借款本金20000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付清;

二、 被告竺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 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300元, 公告费650元, 诉讼费合计950元, 由被告 陈炜炜、 竺江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 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 诉于浙江省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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