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4-03-30

81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 FSS 规则修正案, 1.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规定,通过 FSS 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

2010 年1月1日应视为已 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 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

2 被接 受后,应于

2010 年7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本公约第 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以及附件中修正案 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 员.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修正案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5章的现有文本由下列替代: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II-2 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2 技术要求 2.1 通则 2.1.1 灭火剂 2.1.1.1 若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时, 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 大于被保护的任一处所中所需的最大数量.该系统应设置常闭控制阀,通过这些阀 门将灭火剂直接施放至适当的处所. 2.1.1.2 当计算灭火剂必需的剂量时, 换成自由空气容积的启动空气瓶容积应被加 到机器处所的总容积中.作为替代,可以在安全阀上安装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大气 的排放管. 2.1.1.3 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管路及其相关的受压部件,应在考虑到其位置和营 运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按主管机关认可的现行压力规则进行设计.1 2.1.2 安装要求 2.1.2.1 灭火剂的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获得均匀的灭火剂分布. 应 采用主管机关接受的计算方法计算系统流量. 2.1.2.2 除主管机关另有准许外,储存蒸汽以外的灭火剂所需的受压容器,应按公 约第 II-2/10.4.3 条的要求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船上应存有该系统的备件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1 ISO出版物-9809/1:可充装式无缝钢气筒(设计、构造和试验);

ISO-3500:无缝钢二氧化碳筒.对于船上的固定式灭火装置,具体说明船上固定式灭火装置使用的无缝 钢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属件、充装速率和标记,以促进相互交换能力;

ISO-5923:防火-灭火剂-二氧化碳;

ISO-13769:气筒-印记标记;

ISO-6406:无缝钢气筒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ISO-9329,第1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ISO-9329,第2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 金钢;

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ISO-9330,第2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电阻和电导焊 接非合金钢管和合金钢管. 2.1.2.4 如阀门的布置导致在管路区段内形成封闭管段时,在这些封闭管段上应配置 压力释放阀,该阀的出口应通向露天甲板. 2.1.2.5 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附件和喷嘴应采用熔点温度超过 925℃的材料.管 路及其相关附件应有足够的支撑. 2.1.2.6 应在排放管路上设有可进行 2.2.3.1 要求的畅通性试验的附件.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 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 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 通往的处所.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设有气体灭 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连头应予盲断.管路 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且它们的密性是在安装好 后,通过以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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