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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S 通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技术处(2009 年)通函第

021 号总第

350 号2009 年7月9日(共14 页) 发:总部各有关业务处室、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 、船厂、船东、有关 的试验机构、设计院、产品厂 IMO MSC206(81)决议通过的 FSS Code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 系统修正案内容和相关的审图和检验发证要求

1、前言 在2006 年5月18 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

81 次会议上,通过了第

206 号关于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FS Code)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修正案的决 议.

本通函归纳了主要的修订内容,明确了该修正案执行中应遵循的检验和发证 要求.根据规定,该修正案于

2010 年7月1日起生效,即自该日起建造的国际 航行船舶,包括其相关的产品和装置应满足修正案要求.本通函附件给出了修正 案的中、英文本.

2、定义 建造船舶 系指 SOLAS 公约中定义的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修改和新增内容概要 在本通函附件的修正案中文本中, 我们用黑体字表示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 修改 和新增的内容的概要介绍如下: 1) 在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被要求保护一个以上处所时,系统应设常闭的控制 阀,通过这些控制阀将灭火剂直接施放到适当处所(2.1.1);

2) 存放灭火剂容器应按主管机关认可的压力规则进行设计,推荐 ISO 标准 (2.1.1.4);

3) 灭火系统应采用主管机关接受的计算方法计算流量(2.1.2.1);

4) 要求封闭式管路区段设置压力释放阀(2.1.2.4);

5) 对系统排放管、附件和喷嘴的材料提出了要求(2.1.2.60;

6) 排放管应具备进行畅通性试验的条件(2.1.2.6);

7) 系统报警应能与其他报警相区分(2.1.3.2);

8) CO2 灭火系统在安装后应进行畅通试验和报警装置的功能试验(2.2.3);

9) 新增 2.2.4 节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2010 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审图,应依据 MSC206(81)通过的对 FSS Code 第5章的修正案进行,并特别注意本通函

2 段所列内容. 2)从本通函生效之日起,在进行固定气体灭火系统产品检验评审时,务必要求 申请方明确用于船舶的安放龙骨日期. 对于

2010 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 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重新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审图、认可及检验.认可 证书和产品证书中须注明符合 MSC206(81)的要求. 3)执行建造检验的现场验船师在对

2010 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固定式气 体灭火系统进行检验时,应注意核对产品证书中是否注明符合 MSC206(81) . 未注明符合 MSC206(81)的固定气体灭火系统,应禁止装船使用.除了应注 意核查系统布置是否满足修正案要求外,还应对 FSS Code 第5章2.2.3 条要 求的系统畅通性试验和报警功能试验给予特别关注. 4)对于

2010 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 CCS 级船舶, 如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采用 低压 CO2 灭火系统时,应同时满足 FSS Code 第5章2.2.4 条和我社规范第

6 篇相关要求.

5、生效 本通函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新的产品和建造检验须知改版前,产品检验和建造检 验暂时按照本通函规定进行. MSC.206(81)决议 (2006 年5月18 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 》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本委员会 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以下简称 FSS 规则 ) ,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本公约 )第II-2 章已成为 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2/3.22 条关于 FSS 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 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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