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3-12-22

1 许洪华 70,005,000.00 46.67%

2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25,455,000.00 16.97%

3 周军 12,720,000.00 8.48%

4 西藏华旭恒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2,480,000.00 8.32%

5 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70,000.00 7.58%

5 6 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90,000.00 6.06%

7 于安业 6,615,000.00 4.41%

8 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65,000.00 1.51% 合计150,000,00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783,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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