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9-03

2018 年度应实现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1.3 亿元(以下简称

2018 年目标净利润 ) ,如公司未能 实现

2018 年目标净利润,蒋峰承诺对国相鑫光进行股份补偿,国相鑫光在公司的 持股数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A=(X/Y)*Z 其中,A=调整后国相鑫光持股股 份数,X=目标净利润,Y=实际净利润,Z=调整前国相鑫光持股股份数 (2)各方同意将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和实际经营情况,于2018 年度审计 报告出具后

3 个月内进行上述股份调整(如需) ,但股份调整中国相鑫光合计获得 的补偿股份不超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最高补偿股份: A={[X/(X+18 亿元)]-[X/(X+23 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 其中,A=最高补偿股份数,X=投资方投资金额 国相鑫光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2018 年11 月12 日由发行人、蒋峰、新鑫合伙、华鑫公 司与国相鑫光签署) 第2.1 条 国相鑫光的回购权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 ,且该等情形未能在发生后

30 天内以令国相 鑫光满意的方式得到解决,根据国相鑫光的书面回购通知,实际控制人应当以法律 允许的方式赎回国相鑫光要求回购的其在公司中持有的全部权益,回购价款应当 为: 按照本次交易中国相鑫光获得的每

1 股股份对应的平均价格及其按照 10%的年 回报率(单利)计算的每

1 股股份对应收益,乘以国相鑫光在公司中持有的全部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5 外部投资 者名称 特殊性条款、违约责任触发生效条件等 益数量,扣除国相鑫光已从公司收到的股息或红利. (a) 创鑫激光在

2022 年12 月31 日前( 承诺期 )内未能实现合格上市;

(b) 在上述承诺期内, 创鑫激光聘请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确提 示创鑫激光已达到合格上市的条件,且国相鑫光同意或建议启动上市程序但 创始股东无正当理由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或弃权,致使该等上市程序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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