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06-21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的梁洁博士(第十五 章至第十九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世彦教授(第二十―章至第三十一 章);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法律官员郭阳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洋(第三 十二章至第三十五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帅扬(第四十章)、 王家胤(第四十一 章)、 孙明娟(第四十二章)、 冯琳(第四十三章)、 邓雪芳和喻莹莹(第四十四章). 清华大学法学院贾兵兵教授对

第一章至

第六章的翻译、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 院凌岩教授对

第七章至第十四章的翻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对第四十 章至第四十四章的翻译分别进行了校对. 最后,全书的校对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朱利江博士、 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法律翻译刘欣燕博士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官员郭阳完成. 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进一步促进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传播和推广,并使中国 学术界和外交、 军事等领域的同行进一步发现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价值. D eni s Al l i st one (傅天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主任 二零零七年八月 雅各布・克伦贝格尔博士序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 战争法产生于战场上武装部队之间的对抗.19 世纪中叶之前,这些战争法规则 在性质上仍属习惯法.它们之所以能够得到承认,是因为这些规则自远古时期就已 存在,而且也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所有文明社会都发展出了一套旨在最大程度减 少暴力― ― ―甚至是那种被我们称之为 战争 的有组织的暴力形式― ― ―的规则,因为 限制暴力恰恰就是文明社会的本质所在. 格老秀斯(G r ot i us)和其他国际公法的创始人主张,国际法应为主权国家间协商 一致的产物,并应以国家实践与国家同意为基础.由此,他们为该部门法具有普遍性 质铺平了道路― ― ―它既可适用于平时,亦可适用于战时,而且它也能够跨越不同文化 与文明之间的界限.然而,当代国际人道法的真正先驱却是

19 世纪的梦想家亨利・ 杜南(H enry Dunant).他呼吁确立 一些由公约认可且具有不可违反性质的国际原 则 来保护伤者和所有设法帮助他们的人,从而推动人道法向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 步.1864 年,杜南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其他创始人促成通过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 伤者境遇的 《日内瓦公约》 ,这为在条约的基础上发展国际人道法奠定了基石. 该条约分别在

1906 年、

1929 年和

1949 年得到修改.关于保护医院船、 战俘和平 民的新公约也得以通过.它们最终导致在

1949 年通过了四个 《日内瓦公约》 ,它们 是现行的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各国对这些公约的接受表明,在和平时期制定一些规 则来降低战争的恐怖程度并保护受战争影响的人们是有可能的. 各国政府还通过了一系列规制作战行为的条约,其中包括:1868 年的 《圣彼得堡 宣言》 、

1899 年和

1907 年的 《海牙公约》 以及

1925 年禁止使用化学与细菌武器的 《日 内瓦议定书》 .

1977 年,随着

1949 年 《日内瓦公约》 两个 《附加议定书》 的通过,这两股规范潮流 融合在了一起.这两个 《附加议定书》 完整地规定了关于规制作战行为和保护战争 受难者这两类规则,使其更符合当时局势的要求. 近些年,在这份已经很长的条约清单中又加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公约,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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