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6-21
2-1 第二部分 信用风险标准法及内部评等法 2-2 壹、信用风险标准法

一、风险权数

(一)资产负债表表内项目计提信用风险之计算方法 表内信用风险性资产额系由表内各资产帐面金额扣除针对预期损失所提列之备抵呆帐 后之余额乘以下列风险权数: 1.

对主权国家之债权 (1) 对各国中央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依其外部信用评等决定风险权数如表一1 : 表一:对各国中央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所适用信用风险权数 信用评等2 AAA至AA- A+至A- BBB+至BBB- BB+至B- CCC+以下 未评等 风险权数 0% 20% 50% 100% 150% 100% (2)采用经本会认可之个别输出信用机构公布之风险评分3 ,或采用参与官方支持之输 出信用机构间协定(Arrangement on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 之输出信用机 构所公布之综合风险评分4 . 输出信用机构公布之风险评分及对应之风险权数如表二 : 表二:输出信用机构公布之风险评分所对应之风险权数 输出信用机构 风险评分 0-1

2 3 4-6

7 风险权数 0% 20% 50% 100% 150% 2.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欧盟中央银行及欧盟之债权,风险权数为 0%. 3.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之债权 (1) 对各国地方政府及非营利国营事业债权之风险权数,比照其本国主权国家之风险权 数次一等级,如表三: 表三:地方政府及非营利国营事业债权之风险权数 信用评等5 AAA至AA- A+至A- BBB+至BBB- BB+ 至B- CCC+以下 未评等 风险权数 20% 50% 100% 100% 150% 100%

1 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及中央银行之以新台币计价债权,得适用 0%风险权数.

2 标准法所列信用评等等级系举例以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

s)评等方法所使用之评等符号,并非表示仅选 定其为合格外部信用评等机构.有关合格外部信用评等机构之评等对照详「附录一」 .

3 输出信用机构应公布其风险评分方法,且其方法应符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所订定之评分方法.

4 综合风险评分得从 OECD 网站查询.

5 指主权国家之信用评等. 2-3 (2)营利性质之国营事业,其风险权数比照对企业债权之风险权数. 4.对多边开发银行之债权 (1)比照表四对银行债权之风险权数,但不适用表五对银行短期债权之优惠权数. (2)经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得适用风险权数为 0%之多边开发银行 , 得适用 0% 风险权数6 . 5.对银行之债权 (1) 对银行之债权系指对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 用部、金融控股公司等之债权. (2) 对银行之债权所适用之风险权数系依照其接受外部信用评等之评等结果而定,详表 四.银行债权如属未评等者,其风险权数仍应不得低於对该银行注册登记所在之主 权国家所适用之风险权数.另对原始贷放期间为三个月或低於三个月之银行债权7 , 得适用表五之风险权数8 . 表四:对银行债权所适用风险权数 信用评等 AAA至AA- A+至A- BBB+至BBB- BB+ 至B- CCC+以下 未评等 风险权数 20% 50% 50% 100% 150% 100% 表五:对银行短期债权所适用风险权数 信用评等 长期 AAA 至AA- A+至A- BBB+至BBB- BB+ 至B- CCC+以下 未评等 短期债权 风险权数 20% 20% 20% 50% 150% 50% 6.对企业之债权 (1)对企业债权9 所适用之风险权数系依照其接受外部信用评等等级决定,详表六.另未

6 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得适用风险权数为 0%者,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与国际金融公司 (IFC)组成的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ADB)、非洲开发银行(Af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美洲开 发银行(IADB)、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投资基金(EIF)、北欧投资银行(NIB)、加勒比海开发银行(CDB)、伊 斯兰开发银行(IDB)及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CED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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