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5-17

1 应沿建筑群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 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2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 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 80m. 3.3.3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 1/4 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5m,且进深不应大于 4m.

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3.3.4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 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5m*8m. 3.3.5 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 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 离不应大于 10m.

2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8%,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3%.

3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 车的停靠、操作. 3.3.6 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等影响承受消防车 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 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3.3.7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 全警示标识,其具体内容应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678)执行.

4 套型设计 4.1 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 光室等基本空间.小套可不设贮藏室或壁橱. 4.1.2 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建筑面积应在

60 O以内,中套建筑面积应在

90 O以内, 建筑面积大于

90 O的应为大套. 小套、 中套、 大套的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4.1.2 套型分类 套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

2 中套

3 大套 4~5 4.1.3 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 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 30°~南偏西 30°.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 4.1.5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5;

中高 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m

2 .

3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4.1.6 套型设计宜贯彻《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100)的规定.功能分区应明确合 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 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1.7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8 卧室与对应的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为错层. 4.2 卧室 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 10m2 . 2. 单人卧室 6m2 . 4.2.2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 3.30m. 单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 2.40m. 4.3 起居室 4.3.1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 12m2 ,大套不应小于 14m2 . 4.3.2 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 3.60m~4.20m. 4.3.3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 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4.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4.4 厨房 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 4.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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