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5-17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阳光室 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 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 且与其他空间相 分隔. 2.0.7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8 凹口 notch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9 贮藏室 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1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3 室内净宽 interior net width 墙(柱)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4 低层住宅 low 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5 多层住宅 multi 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6 中高层住宅 medium high 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7 高层住宅 high 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8 商住楼 commercial 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9 塔式住宅 tower 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 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m 的住宅. 2.0.20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21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22 全装修 fitted out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交房前,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 厨房和卫生间的 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0.23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24 避难层(区)refuge storey(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 2.0.25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0.26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实心 墙.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规定. 3.1.3 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DGJ08-55)的要求, 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 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 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的, 其设计应符合 《机 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GJ08-60)的要求. 3.1.5 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要求, 配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3.2 居住环境 3.2.1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 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 求. 3.2.2 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3.2.3 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当设计水景时,用水水源不得采 用市政自来水. 3.2.4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其水质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 技术规范》 (GB50400)的要求.临近河道的居住小区宜采用河道水综合利用. 3.2.5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 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 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6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必须符合上海市《污水排入 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445-2009) .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 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GJ08-71)的排放指标. 3.2.7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封闭设施,并宜按服务规模设置相应垃圾生化处理 和压缩等设施. 3.3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高 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 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 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3.3.2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消防车道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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