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5-03

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 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8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 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 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 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 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

9 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 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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