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5-03

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 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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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 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 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4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 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 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 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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