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8-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规 (2017J

16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拖欠农民工 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局〉 -

1 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 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J

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 (2016J

1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以下简称 拖欠工资"黑名单" ),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 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 "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 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 ?

2 ? 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 位存在下列 情形之 一的,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 作 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 拖欠农民 工工资报 酬,数 额达到认 定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 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 违法分包、 转包给 不具备用 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和 个人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 包单位及不 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 工资 "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 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核准 无误的, 应当作出 列入决定 .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 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 、列入事 由、权利救济期 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部 门应当按 照有关规 定,将 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 门 户网站 、" 信用中国 "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 有关 规定,将 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 支持 、 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 审核、 融资贷款、市 场准入 、 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 首次被列 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 为1年,自 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 之日 起1年内 未再发生 第五条规 定情形的 ,由作出 列入决定 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