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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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9年1月11日 星期五 评论部主办 责任编辑 王焕平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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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新闻・评论] 法法官官之之声声破产案件审理如何繁简分流 管飒爽 执转破 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无财产可破的僵尸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快速 实现市场出清,从而化解执行困局;

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服务于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的制度保障. 执转破 制度的实施在化解执行积案方面取得了成 效,深入推动 执转破 ,从根本上化解 执行难 ,还需进一步完善破产制 度,构建破产案件的简易审机制. 决胜执行难 决胜执行难 决胜执行难 决胜执行难 大家谈 大家谈? ? ? ? ? ? 短评 观点 法治时评 ?? 精神抚慰金创新高彰显法治进步 张智全 情理法中看难案 吴元中 微言大义 日前, 人民法院报刊发了一起冷 冻胚胎权属争议案例, 笔者觉得对疑 难案件的处理颇具启发性. 这是我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争议案. 该案案情: 沈某和刘某都是独 生子女, 婚后因自然生育困难, 到江 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培育了多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标准.在准备植入母体前一天, 夫妻二人因交 通事故死亡, 双方父母就胚胎归属发 生争议. 鼓楼医院提出, 沈某夫妇生 前与医院签订协议, 约定胚胎冷冻保 存期为一年, 逾期同意将胚胎丢弃. 且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 胚胎不能买 卖、 赠送, 并禁止代孕, 胚胎也不具有 财产属性, 不能继承. 一审法院据此 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则认为, 虽然沈某夫妇与医 院签有协议, 但二人死亡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 医院不能据此单方处置胚胎. 在现行法律对胚胎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 确定其权属应考虑伦理、 情 感及特殊利益保护. 涉案胚胎不仅含 有沈某夫妇的 DNA 等遗传物质, 也含 有双方父母的遗传信息, 他们与其具 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 双方父母 失独 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涉案胚 胎作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 承 载着精神慰藉、 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且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 具有 更高的道德地位,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 保护. 卫生部门的规定只是针对卫生 行业的管理规定, 不得以此对抗当事 人的正当权利. 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 将案件性质由继承权纠纷纠正为监管、 处置权纠纷, 判决

4 枚胚胎由双方 父母共同监管、 处置. 也确实, 涉案胚胎作为双方家族 血脉的唯一载体, 宁将其丢弃也不交 与双方亲属的做法, 对情感伦理和公 平正义造成了严重挑战. 一审判决的 妥当性显然是令人质疑的. 卫生部门 的规定禁止的是胚胎与代孕交易, 并 没有规定在 失独 的情况下连子女培 育的胚胎也不能取得. 由于涉案胚胎 不仅是沈某夫妇的遗物, 且因含有双 方父母的遗传信息, 与双方父母的权 利也直接相关. 正如二审法院纠正的 那样, 在沈某夫妇死亡的情况下, 双方 父母作为与涉案胚胎具有直接关系的 权利人, 该案性质上是对胚胎的监管、 取得与处置纠纷, 而非继承纠纷. 人非圣贤, 在对新型案件与疑难 复杂案件的认识上, 发生偏差在所难 免. 那么, 如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大 限度达到情、 理、 法的统一呢? 笔者看来,一个最重要的关口或 检验者,就是自己的良知.像该案这 样,得出医院有权按合同对胚胎进行 丢弃、双方父母没权取得、处置的结 论,明显是有违常理人情的.一审判 决首 先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出了问题.发生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重大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导致合同终止,按照沈某夫妇死亡时的状态进行后果处理和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分配,而不是权利义务不变,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由此一来,沈某夫妇死亡产生的是其胚胎如何处置、谁有权处置的问题,并不是医院仍然按合同享有丢弃权.如果沈某夫妇能预料到胚胎还未植入母体就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又如此渴望得到胚胎,相信他们也不会给予医院丢弃权的.二审法院结合情、理、法从合同效力、案件性质、当事人权利等方面得出他们对胚胎有监管、处置权的结论,无疑是让人信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和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确立了 执转破 程序. 执转破 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无财产可破的僵尸 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实现市场出清,从而化解执行困局;

另一方面, 也是司法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 制度保障. 执转破 制度的实施在 化解执行积案方面取得了成效,深入 推动 执转破 ,从根本上化解 执 行难 ,还需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 构建破产案件的简易审机制. 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 的需求日益强烈.一方面,越来越多 的轮候查封执行案件的债权人选择申 请破产来实现债权,使 执转破 案 件数量增加;

另一方面,仍存在无财 产可破或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企 业进入到 执转破 程序中.因此根 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通 过构建破产简易审以实现简案快审、 繁案精审是必然要求.再者,构建破 产简易审有利于弥补破产案件审判力 量的严重不足.构建 执转破 案件 简易审制度,应在充分考量破产企业 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 法律关系等特征的基础上,做到以下 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 执转破 案件立案审查方式.在执行转破产程序前,就应对案件进行识别,一方面识别能否转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面识别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可以考虑建立 书面审+听证审+依职权核查 三位一体的预审查机制,书面审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听证审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以及债务人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掌握执行案件的情况、综合书面审查、听证审查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核查、识别是否能转破产程序以及是否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创新 执转破 案件审理方式.简化财产调查、处置与分配.对 执转破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将执行程序已有的成果直接归入到破产程序,提高财产调查的效率;

财产分配方案以一次表决为原则,同时规定若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以进行追加分配;

灵活处置财产,特别是在财产不足以支付变价费用或者变价费用可能高于变价收入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尝试对破产财产以核销、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等方式进行处置.简化 债权人会议制度,缩短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的召开时间,在债权关系相对简 单的情形下,可规定自申报期限届满 之日起数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 人会议尽量以一次为限,管理人应就 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变价方案、分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再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方式 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网络平台、书面 确认等方式在场外提前表决. 三是创新 执转破 案件的配套机制.首先,建立执行和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在案件系统内查询债务人所有的执行案件或者授权承办法官直接使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其次,建立由管理人主导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机制,实行管理人主导的网络拍卖机制与司法拍卖并存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拍卖方式.第三,探索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 执转 破 案件的启动推动了破产案件在数 量上的增加,原先的管理人选任机制 也暴露了相应的问题,比如管理人知 识、能力以及经验良莠不齐,因此应 建立对管理人的考核、评分体系,采 取随机摇号为主、竞争选任为辅的管 理人选任方式. 四是创新 执转破 案件审判团队建设.配置标准化的破产审判团队,吸收执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理,打造一支专 业化的破产案件审理队伍,实现 执 转破 案件简案快审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全国法院破 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明确要求建立破 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机制.因此,对破 产原因、破产财产以及债权性质等基本 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执转破 案件应实现简案快审,通过创新审查、 审理方式,创新配套机制以及审判团队 建设等多种方法将简 易审机制作为解决 执行难 问题的重要抓手和有效 途径. 切实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国家赔偿标准,既是顺应民意的 必然之举,又是保障公民人权的 客观要求.

1 月7日上午,刘忠林在其国家 赔偿案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吉林 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国家赔偿 决定书.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 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975551.42 元.查询公开报道发现 , 该赔偿决定中的

197 万多元精神抚慰 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 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获 得的

130 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创新高,既是对 蒙冤者人身自由的尊重,又是国家赔 偿应有的担当,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尽管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追,但正义当可待.依法对冤错案的当事人 予以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此前,囿于立法的局限,国家赔偿法对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直较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数额 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 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35% ,最低不少于

1000 元.对于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蒙 冤者而言,即使给予再高的精神抚慰 金,因为失去的人身自由不能回还,也不能抚平其精神创伤.因此,切实 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既是顺应民意的必然之举,又是 保障公民人权的客观要求. 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 法纠错冤案时,开始了对精神抚慰金国 家赔偿标准的突破实践.前几年获赔的 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 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 高于 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 康赔偿金总额的 35% 标准.此次刘忠 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 万元,显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当然,此时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 从这些 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更有效地让精神抚慰金抚平蒙冤者及其 亲属的精神创伤.随着法治的进步,通 过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基本原 则,也就势在必行.因此,只有补足立 法的短板,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 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的赔 偿,才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才能体现出 司法对冤案应有的担当.同时,这样做 也有利于更有效惩戒、震慑致使冤错 案件发生的枉法违法行为,从而最大 限度地释放出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的法 治潜能. 这是北京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提 档升级便民诉讼服务的新举措,将有 助于提升诉讼活动效率、优化营商环 境、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1 月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上线 微律师 服务平台.该平台依托 北京法院诉讼服务 微信公众号,通过互联网与法院内网无缝对接,律师通过该平台可实现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文书送达、材料递交、联系法官、档案借阅等核心功能.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而法治新常态下,司法服务也理应跟上时代的步伐. 微律师 服务平台 可以说是又一创新之举.这是北京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提档升级便民诉讼服务的新举措,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诉讼活动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便利. 据了解, 微律师 平台不仅特点 突出,而且优势多多.据相关负责人 介绍,从特点上来看,登录方式更加 便捷,在人脸识别、人身验证等安全 措施的基础上,律师可以选择普通身 份认证等途径登录;

服务内容更加多 元,具有5大类20 余项专属多元的诉讼服务;

用户体验更加良好,疏通了 律师参与诉讼的最后堵点. 从优势角度来看,该平台为律师提供 网上立案 案件查询 材料 提交 联系法官 申请阅卷 找法 问案 等功能外,新加入了 案件庭 审视频查看 案件裁判文书阅读 证据交换 开庭信息查询和提醒 等功能,同时进一步升级了 微信送 达 功能等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精准. 这些特点与优势,无疑利用了网络及微信的独特优势.比如, 微律师 平台通过互联网与法院内网无缝 对接,安全的数据交换及系统间一体 化整合等信息化支撑,推行 互联网+电子诉讼 新模式.于律师而言,无异于如虎添翼,为参与诉讼和 办理案件提供了方便、快捷、实用的 新途径,免去了排队之苦、等候之累. 同时,笔者以为,法院 微律师 平台,不仅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提供了一条 绿色通道 ,而且也改善 了律师执业环境.当然,最为根本的 是,让众多的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对 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有助于提升案件的 诉讼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对 于相关企业而言,可以极大优化营商 环境. 总而言之,借力互联网技术推出的法院 微律师 平台,是便民诉讼 服务的提档升级,值得点赞.据悉, 微律师 平台还将在 智能化 上拓展和完善,逐步实现网上交费、证 据交换、开庭提醒等功能,最大限度 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事实上,随着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就需要多些 这样的创新之举,期待法院 微律师 平台能够推而广之. 微律师 服务平台是创新之举 杨玉龙 售假老板登报道歉的三层意义

1 月6日, 《广州日报》 刊登了一则特 别的致歉声明. 致歉人姓杨, 他所要致歉 的对象, 可能连他自己都认不全――因 为销售劣质食盐, 杨某被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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