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11-29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8]鲁博专字第 1-2 号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四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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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8]鲁博专字第 1-2 号致: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拓科技" 、 "公司" 、 "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监管办法》 、 《业务规则》 、 《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已出具了《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 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第二次反馈 意见》 " ) ,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前述相关法律核查事项出具《山东博睿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 》 "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释义,除特别说 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 的各项声明和假设,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文件,为公司本次挂牌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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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涉及的律师反馈部 分,出具补充说明和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下列问题仅根据《第二次反馈意见》有 关问题原文摘录) :

一、根据第一次反馈回复, "为应对专利技术到期以及改进煤气化技术,公 司于2017年与华东理工大学签署了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 的开发协议""华东理工大学同意将单方面申请的已经授权的专利(一种激冷 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气化方法),增加公司为专利权人,请主办券商、律师 补充核查上述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 专利权属更改的进度, 结合公司实施技术许 可的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技术于2018年1月份到期后主营业务的情况核查 上述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回复:

(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 《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气化炉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期限 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 开发计划开展技术开发活动,现已经完成气化炉废锅内传热计算,获得了关键设 备结构参数与尺寸,完成了建设示范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废锅-激冷流程气 化炉装置工艺流程图、物料热量计算数据及设备结构和尺寸,且已开发出示范装 置初步软件包,取得了初级工艺软件包验收单.示范装置初步软件包还在完善过 程中,公司及华东理工大学尚未完成示范装置的终版工艺软件包. 由于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气化炉技术的开发尚处于完 善示范装置初步软件包阶段, 未在榆林甲醇厂的示范装置上进行现场性能考核方 法验收,现不具备申请相关专利的条件.待终版工艺软件包交付给榆林甲醇厂并 采用现场性能考核方式验收达到《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气 化炉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条所列的技术指标且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共同出具技术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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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验收证明后,公司及华东理工大学将及时组织技术人员申请"多喷嘴对置式 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气化炉技术"的相关专利.

(二)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举行工作座谈会,双方在 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达成了同意将华东理工大学单方面申请的已经授权的专利 (一种激冷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气化方法) ,增加公司为专利权人以延续目 前的合作的初步意向,华东理工大学表示其已经完成了内部审批手续,但公司尚 未与华东理工大学签署书面的"一种激冷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气化方法"的 专利变更合同.待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一种激冷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 气化方法"的专利变更合同之后,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变更申请手 续.

(三)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本所律师发现 "多 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或粉煤气化炉及其应用" 的专利权仅是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中的 一项发明专利并非全部专利技术,公司依托兖矿集团多家煤化工企业、高校等单 位的支持,自行研发申请了多项相关专利,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

3 项,公司保持 着持续的技术创新,其正推广的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现有的关于多 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或粉煤气化炉的技术已较 "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或煤粉气化炉 及其应用" (申请号:CN98110616.1)的发明专利技术有了实质性的改进.经过 公司持续的研发投入,使正推广的技术较原有专利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同时, 公司通过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 现已经获取大量关于多喷嘴对置式 水煤浆或粉煤气化炉的核心技术资料, 公司亦组织了技术人员加快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步伐. 同时,经本所律师同公司沟通了解到,公司在"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或煤粉 气化炉及其应用" (申请号:CN98110616.1)的发明专利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中标 两项工程项目,分别是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项目水煤浆气化成套技术工艺包等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430 万元;

河南心连心 化肥有限公司产业升级项目气化工艺包标段,用于生产合成氨、甲醇,中标金额

310 万元.因此,发明专利到期的情况未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即煤气化技术及相关 技术的技术转让及化工类专业技术培训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依托兖矿集团, 其品牌优势明显,公司已和终端用户建立了长期、稳定、信赖的合作关系.公司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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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由单一的专利优势发展为综合竞争力优势. 如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气化炉的终版工艺软件包最终 被采用现场性能考核方式验收达到《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 气化炉技术开发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技术指标,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完成对"一种 激冷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气化方法"的专利权人的变更手续、增加公司为专 利权人的情况下,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的技术优势会更加明显,公司的技术竞争力 将会大大加强,公司的主营收入也会随之出现新的增长点,公司对外技术许可的 相关费用有望大幅度提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或煤粉气化炉及其应用"(申 请号:CN98110616.1)的发明专利技术到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 影响.如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炉废锅-激冷流程技术研发成功以及公司成为 "一种激冷式浆态或粉态含碳物料的气化方法"的专利权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将稳步提高,公司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挂牌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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