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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本刊所登载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刊编委会 主管:西宁市人民政府 主办: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西宁政报》 编辑部 地址:西宁市南关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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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8230426 准印证号:青内资 K-067 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西宁政报)

2 2015 第1期(总第

145 期) (内部资料 ・ 免费交流)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

2014 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等先进地区 单位的通报 市政府令 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市政府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林业改革加快林业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 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4 西宁外事服务年 活动先进单位的决定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冬季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入开展涩宁兰天然气输送主干 管及支线领域 打非治违 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与机构

2015 年1月人事任免 大事记

2015 年1月大事记 发文目录

2015 年1月发文目录

5 9

13 14

16 20

22 25

26 7

27 名誉主任:王予波 副主任:汪彦明 于洪斌 冯振满 委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勇孔令栋 王卫华 王森林 史超石俊石鑫白青光 包维珍 刘云洲 刘红岩 刘浩年 朱战坡 陈红兵 陈兆超 杨小民 张福军 张智张兴民 强建海 李进良 李建庆 李承庆 何明星 赵冬施永新 郭天明 郭力克 贾栋桑淑娥 黄国俊 常振安 韩生才 韩向晖 雷桂英 管新民 主编:汪彦明 副主编:冯振满 编辑部主任:苏捷责任编辑:卢生慧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 1)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15〕

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 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 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规 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更加公平、 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 彻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 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方针, 以增强公平性、 适应流动性、 保证可持 续性为重点,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资 金来源多渠道、 保障方式多层次、 管理服务社会化 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 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 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 大小差别, 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 多缴多得、 长 缴多得, 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形成责任共担、 统筹互济的养老保 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 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 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促 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 量改革, 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 保持 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 作的人员, 通过建立新机制, 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通过实行 过渡性措施, 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 量力而行, 准确把握改革的节 奏和力度, 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 坚持精算平衡, 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 事 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 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 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 工资的 8%, 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 8%的数 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 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国务院文件

2 -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 1) 国务院文件 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按当地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 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 息, 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依法继承.

四、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 参加工作、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退休 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 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

1 年 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 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 口平均预期寿命、 本人退休年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 (详见附件) .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 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 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按 照合理衔接、 平稳过渡的原则,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 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 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 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发给离休费, 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 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 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 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分享经 济社会发展成果,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暂不具备条件的, 可先实行省 级基金调剂制度,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 管理和 支付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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