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8-09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液化石油气是城镇燃气的主要气源之一,是本市管道燃气之外的重要补充和替代.

随着本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管道燃气的不断普及,尽管近年来本市液化石油气市场呈逐步萎缩的态势,但短期内管道燃气无法取代液化石油气,其仍将发挥城镇燃气气源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本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任重道远.现行《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92年制定实施的,虽经1997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但主要内容未有调整,与当前的液化石油气市场发展和管理理念已不相适应,亟待作修订.《办法》的修订已列入2017年本市政府规章立法正式项目,现就《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目前,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31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17家.燃气供气站点419座,其中燃气储存充装站20座,燃气车辆加气站57座,瓶装供应站325座,瓶组气化站17座.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有331万户,非居民用户4万户,年用气量约39.8万吨.

(一)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的需要 1992年制定实施的《办法》历时久远,期间未作修订.其与2011年国务院制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2016年修正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大部分规定已不相一致.比如,现行《办法》中还有大量已经被行政审批改革取消的许可事项;

气源管理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些不一致虽然通过上位法修订已经解决,但结合液化石油气行业自身的发展,需要通过修订政府规章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瓶装燃气规范统一配送取代传统业态,业态转变与新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需要 2016年修正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推进瓶装燃气规范统一;

2017年本市燃气发展 十三五 规划提出:推进液化石油气行业转型,加快促进物联网技术与液化石油气行业传统供应方式的深度融合,推行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新型业态模式这一行业改革的发令枪已经打响,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构架和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制提供保障.

(三)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营和使用与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相适应的需要 自《办法》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总量要超出管道燃气.主要原因有:一是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现象禁而不止;

二是使用行为不规范,用户群体安全意识较为薄弱;

三是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除了加强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外,对经营企业许可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用户开户之后的规范要求成为管理部门的一道必答题.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瓶装燃气统一配送 瓶装燃气统一配送,是燃气行业加强监管的 加法 和优化服务的 乘法 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办法》修订草案围绕 安全 、 及时 两大要求,对 平台预约、送气上门、接装到位、安全检查 的配送模式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配送新业态的基本模式.瓶装液化石油气规范统一配送是 互联网+ 与传统公用事业相结合的新业态.《办法》修订草案对配送新业态作了基本定位:配送新业态是基于本企业统一销售电话及网络接入地址的服务信息平台上的供气零售交易.同时,《办法》修订草案还对配送新业态设置了 负面清单 :禁止向用户提供除本企业统一服务信息平台以外的瓶装液化气供气服务. 二是对业态环节作了行为规范.配送服务信息平台具备订气受理、统一调度、信息查询、评价投诉、隐患提醒等功能,实时采集订气、受理、派单、物流、接装检查等环节的信息.同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用电子标签采集各环节的数据,实现可追溯、识别的信息管理. 三是明确了配送新业态的监管范围和内容.配送新业态是融入 互联网+ 的产业链,与传统的门售模式相比,增加了物流(接装)环节.对于配送新业态的监管,主要由燃气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从平台运营的合规性、运输物流的合规性、气瓶自身的合规性等三方面进行.

(二)细化液化石油气的规划编制与市场准入 《办法》修订草案对液化石油气的规范编制作了具体要求,通过市区两个层面的液化石油气规划体系,实现宏观总量和微观落地的顶层设计.目前,燃气十三五发展规划对液化石油气的发展模式和行业转型提出了具体目标,但在液化石油气设施布局和规模上留下了空白.此次《办法》修订,在市级规划层面增加了液化石油气设施布局导则,对本市液化石油气设施布局作了总体安排;

区级规划方面,则强调了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纳入本区燃气发展规划. 市场准入方面,《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的许可条件,对规范统一配送的设置了具体条件: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还应当包括:用户分类管理与服务制度、配送管理与服务制度、应急预案、配送平台、人员、车辆、气瓶、站点以及委托专业运输企业的协议及其名下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

此外,由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供气站点的分类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对有关站点的分类并不一致,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在部分下放区燃气管理部门实施后,对技术标准中涉及的站点按照地方条例哪一类供气站点进行审批需要进一步明确,《办法》修订草案对此作了规范:液化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纳入燃气储存充装站的许可管理;

液化气气化站、混气站参照瓶组气化站的许可管理.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加强监管的 加法 ,关键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优化服务的 乘法 ,关键是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办法》修正草案对有关内容作了明确: 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健全液化石油气二级管理机制.近年来,在打击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和处置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方面,遇到了多头管理和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随着打击无证经营的联合整治平台的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清晰,但在安全监管职责上,仍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对此,除了在有关法规和《办法》中明确适用范围外,《办法》修订草案借鉴厦门等地燃气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汲取当地液化石油气事故教训,对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作了明确;

同时,还对乡镇(街道)的发现、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作了明确. 二是建立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业态相适应的信息监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全面掌握新业态发展情况,加强对新业态的规范和引导.《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全流程数据监测信息监管平台涵盖液化石油气配送情况、用户安全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制定配送实施方案,报用户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行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行为.《办法》修订草案分别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诚信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一是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的;

二是从业人员有被燃气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且违法涉及液化气经营行为的、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以及倒卖、抵押、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出租培训合格证书等行为.上述信息由燃气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的不良诚信记录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

(四)强化安全为先理念,切实保障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和使用 近年来,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并且大部分安全事故集中在用户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加强城市安全运行的监管,《办法》修订草案,除了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新业态提供的统一 接装到位 服务消除因用户连接气瓶与用气器具不当造成的安全隐患外,还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提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供气企业向用户提供调压器以及定期更换的义务.调压器,是指在进口压力、流量和温度范围内,始终保持出口压力处于预设范围内的装置.由于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后,必须使用调压器方能正常安全地用气,调压器的作用类似于电信行业中的调制解调器,因此,该设备的提供义务应赋予企业.此外,目前市场上的调压器质量鱼龙混杂,大量劣质的调压器由于价格低廉导致 劣币驱逐良币 ,用户在选择调压器上往往认为可以用就行,忽视了其安全性能的优劣.由供气企业提供调压器,可以将此问题一劳永逸. 二是细化地方条例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检查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1)气瓶是否合格、瓶体以及调压器是否漏气;

(2)使用、储存液化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3)燃气器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情况.同时按照地方标准《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和严重隐患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的,供气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供气企业应当停止供气. 三是对企业和站点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修订草案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事故统计分析数据、设施运行数据、动态化管理数据及其它技术手段,定期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站点设施的安全管理上,规定了:燃气供气站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健全防火制度,定时巡回检查,并严格规定人员和车辆出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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