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29
1.

前言 1.1建设项目背景 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八号矿井(察尔齐煤矿)隶属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下属企业.峰峰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9月,1998年8月由原煤炭工业部部属企业划拨到河北省管理,2003年7月改制为峰峰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6月,与河北金能集团强强联合,组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峰峰集团是我国焦煤和动力煤重要生产基地,从南到北赋存着焦煤、肥煤、瘦煤、无烟煤等品种,尤其是冶炼用焦煤属我国保护性稀缺煤种,被誉为 工业精粉 .年产原煤20.0Mt以上,精煤10.0Mt以上.化工产业的在建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峰峰煤化工项目总规模5.0Mt/a焦炭、0.3Mt/a甲醇及下游延伸产品.煤矸石、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总装机容量137.5MW.2010年企业总资产243亿元,营业收入700亿元.下设49个分(子)公司,在册职工40556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2011年8月进入拜城从事煤炭采掘生产与经营,下辖9个煤矿、1个焦化厂,职工人数达到2800人. 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八号矿井(察尔齐煤矿)位于拜城矿区,该矿区总体规划已审查通过,矿区总规环评已于2019年2月14日取得审查意见,环审[2019]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察尔齐煤矿为该矿区规划八号矿井,由城镇煤矿(0.09Mt/a)、察尔齐煤矿(0.15Mt/a)、弘扬煤矿(0.09Mt/a)整合而成.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特委托我院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受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委托,我院项目组人员在仔细研究了本工程的设计资料,对项目区进行了现场勘查、监测委托和公众调查后,结合工程特点和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通过对工程相关资料和区域环境资料的分析,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3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是新疆拜城矿区规划的八号矿井,为城镇煤矿(0.09Mt/a)、察尔齐煤矿(0.09Mt/a)、弘扬煤矿(0.09Mt/a)整合而成. 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八号矿井(察尔齐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0.9Mt/a,主要系统留有1.2 Mt/a的条件,服务年限54.2a.由于上述煤矿早已关闭,本次改扩建工程所有设施均需重建. 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煤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采规模为0.9Mt/a,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订)对井工矿生产规模的要求. (2)本项目生产规模为0.9Mt/a,属中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高,污废水综合利用率10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100%,沉陷土地复垦率达85%,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开采工艺和资源回采率均符合国家建设高产、高效、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生产矿井的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煤炭工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要求.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指出:应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本项目所产原煤全硫(St.d)含量在0.41%~0.53%之间,属特低~低硫分煤.采取将井下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复用的措施以减少水的使用量,本项目产品及资源利用符合该《技术政策》相关规定. (4)项目井田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没有文物保护单位,也没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项目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100%,生活污水不外排;

本矿配套建设选煤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率100%.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5)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不涉及冰川、森林、湿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选址及污染治理措施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自治区环保厅,2017年1月)相关要求. 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产生一系列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对项目区的空气、声、生态、水环境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分析,本环评应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井废水的污染影响及综合利用、矿区废气治理及固废污染防治及利用、 以新带老 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通过分析其影响及防控措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属煤炭采掘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设计及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可实现达标排放,各项指标基本可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对当地环境不会产生大的污染影响,同时本项目运营后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推动地方经济以及增加就业机会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本环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即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工作期间,我们得到了各级环保部门、监测站及建设方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总论 2.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2.1.1评价目的 为了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八号矿井(察尔齐煤矿)改扩建工程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使当地环境质量不致于下降,为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环保工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评价主要应弄清以下问题: (1)在对项目现有的工程特征、环境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

(2)通过项目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监测,掌握项目区环境质量现状存在问题、污染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3)通过对本项目采用煤的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回采率、地面煤的加工工艺、煤矸石及矿井排水的回收利用情况等分析,评价其清洁生产水平;

(4)对项目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分析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5)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提出技术可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方案和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

(6)通过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满足性分析,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布局、固废处置场的选址等环境可行性及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的相符性;

(7)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继续生产的必要性,为主管部门决策、环境管理及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最终应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提出明确意见,就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提出明确结论. 总之,通过完善环评手续,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使企业走上正规、合法的生产轨道,实现生产与环境的良性互动,保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2.1.2评价原则 (1)依据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的现代环境管理思想和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密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在满足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总原则下,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开展各项环评工作. (2)该项目为煤炭资源开采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除具有一般传统工业污染特征外,矿井水、煤矸石外排以及地表沉陷引起的井田范围水资源和生态破坏是本项目的主要特点,且影响延续时间较长、范围较大.因此,本次评价将密切围绕项目的重要特点开展各项环评工作. (3)贯彻 以人为本 和 可持续发展 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施,探讨矿井水、矸石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及可行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区生态保护及生态综合整治方案,将本项目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矿井. (4)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力求纲目条理清楚、论据充分、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客观. 2.2评价依据 2.2.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2.2.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案)》(2013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2.2.3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保护部令第1号,2018年4月28日);

(5)环发[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2014年3月25日.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

(7)《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第18号,2005年6月7日;

(8)《全国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

(9)《全国生态保护 十三五 规划》;

(10)《煤炭工业 十三五 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月;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2]26号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及附件,2002年1月30日;

(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4年2月13日;

(13)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2001年1月;

(1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2.2.4政府部门规章及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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