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8

一、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建筑施工和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其他事故隐患.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方式 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单位自查自报与政府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实行必要的奖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 石油、煤炭、海事、铁路、民航等单位,可按行业进行排查和督查.有关情况在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分级管理 这次普查列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

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

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督查.

四、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要求 一是要加强隐患普查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扎实开展.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施有效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落实好整改措施.对因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监控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是要把握好"查、报、改三个步骤".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的上报工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在7月31前完成辖区内普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上报表格见附件);

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力争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是要搞好"三个结合".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要与各行业开展的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相结合,要与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相结合. 四是要将隐患普查整改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在基层单位和企业自查自报和整改的基础上,应组织力量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整改和督查,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隐患不上报或有隐患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曝光,及时查处.省安委会办公室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

电话:025-83304292 、025-83332406. 附件:省级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 ?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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