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8

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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