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05〕132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部、室)、院(系、部),各辅助单位,后勤集团: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教策[200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组提出意见,报经学生工作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决定.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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