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8-09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市环审〔2015〕133号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市环保能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梅江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梅江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双黄村奇龙坑,地理位置坐标北纬24°17'

59.64 、东经116°10'

43.20 .项目建设总规模为1500吨/天,分二期实施,本次环评为一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吨/天,配置2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和1*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年运行小时数8000h,年处理垃圾量36.5万吨,年发电量为1.363亿度,同时配套建设烟气净化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环保工程.项目一期工程用地面积59586.3 m2,总投资436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35.76万元.

三、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市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意见,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环保 三同时 、风险事故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项目.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施工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统一收集后排入奇龙坑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处理.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限值.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中水回用.项目产生的污水及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分质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8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标准后进循环水池作为厂区中水回用,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做好垃圾储坑、渗滤液收集沟、污水池和其他相关设施设的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运营期垃圾焚烧产生的尾气经过有效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通过110m高排气筒排放;

垃圾储坑、垃圾卸料大厅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抽风系统引至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

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管道收集后输送至垃圾储坑,经锅炉一次风机抽吸至炉内焚烧;

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时,对垃圾储坑外排臭气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恶臭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建设项目的二级标准.项目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四)采用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

对高噪音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

合理布局高噪声源设备,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运营期产生的炉渣作为路基水稳层材料综合利用并定期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飞灰采用鳌合剂+水泥固化进行稳定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入场要求后,采用密封灰罐车送至梅州市奇龙坑垃圾卫生填埋场专区填埋处置;

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和生活垃圾一起进入垃圾储坑,与进厂垃圾一起投入焚烧炉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应加强烟气处理系统维护和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缓冲池,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接受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

五、项目按规定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六、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44.01吨/年、324.01吨/年以内,具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定.

七、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条件之一.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八、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和梅江区环保局负责.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梅江区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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