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7

(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伍角(?13.50元);

2、没收31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规格为1.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

3、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壹拾叁元伍角(?5751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家友压榨花生油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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