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6

二、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 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修改为 向申请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

(二)将第三条中的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 修改为 姑苏区 ;

(三)将第十五条第

三、

四、五项中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 修改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并将该条第四项中的 产权证明材料 修改为 产权情况材料 ;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 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市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三、对《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1号)作出修改,删去第七条中的 接受消纳的证明、 .

四、对《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

(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程序 的第一个程序修改为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 ;

(二)将第二部分 古建筑抢修奖励办法 中的 工程维修总额的10% 修改为 工程维修总额的20% ,将 工程维修总额(依据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金额)*10% 修改为 工程维修总额(依据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金额)*20% ;

(三)将第二部分

(二)古建筑抢修奖励的程序 的第一个程序修改为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 ;

(四)删去附则第三部分.

五、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9号)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七条中的 博物馆资格证明、 .

六、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申报单位应当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初审. .

七、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中的 外经贸主管部门 修改为 商务主管部门 ,将 外经贸局 修改为 商务局 ;

(二)删去第三条中的 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

(三)删去第四条第四项中的 (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四)删去

第五章;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八、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8〕7号).

九、废止《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

十、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顺序、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等作出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 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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