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9-19
渝污普〔2018〕18号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方案》及《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两江新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要求,市水利局编制了《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方案》及《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1.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方案 2.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 排污口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89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4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了解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年废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档案信息.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7年度.

(二)普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普查入河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含运河、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纳入普查的入河排污口包括已建成、试运行、暂时停排等,但入河雨水排放口、农田沥水及涝水、未作为排污用的截洪沟和导洪沟汇入口等不纳入普查. 1. 入河排污口普查国家要求的范围和对象 (1)市区、县城和建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实际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 (2)与政府(办事处)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不连接,且常住人口≥3000人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 2.入河排污口普查我市增设的范围和对象 建制乡政府驻地实际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 与政府(办事处)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不连接,且常住人口≥3000人的集中居住区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 除以上区域外,日废污水排放量≥100立方米(或年废污水排放量≥3.5万立方米)的所有入河排污口.

(三)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位置、编码、设置单位、类型、规模、地理坐标、污水入河方式、排放方式、受纳水体等.

(四)监测内容 监测范围:对日废污水排放量≥300立方米(或年废污水排放量≥10万立方米)的入河排污口(包含生活污水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数量的10%开展监测,各区县开展监测的排污口不能低于3个. 监测指标:污水量、CODcr、BOD

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全年开展两期监测,枯水期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监测要求详见《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附件2).

三、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污染源普查总体目标要求,以区县为基本工作单元,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采取 沿河调查全覆盖,入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补充 的调查形式,结合档案查阅、现场查勘、走访访问、实测、估算推算、经验判断等多种方法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以区县为单元进行数据采集与填报,逐级审核、汇总、抽查和验收,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和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

四、组织形式

(一)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污普办 )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重庆市水利局成立入河排污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入河排污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排污口普查办 )设在市水利局水资源处,承担市排污口普查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水资源站承担入河排污口普查技术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协助推动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市巴渝水利规划院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方案及技术规定制定、组织培训、指导检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告编制、成果质量核查、验收、配合成果发布等普查实施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在4月20日前成立相应的排污口普查机构;

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机构组建等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区县污普办和市排污口普查办.

(三)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市级部门联络工作机制,明确负责人和联络人,通过会商或函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资料提供等事项.建立市级和区县排污口普查办联络员制度,以及排污口普查办与本级污普办之间的联络员制度.

(四)建立市级专家咨询组.邀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建市级专家咨询组,负责入河排污口普查各阶段成果的技术咨询审查工作.

(五)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由区县污普办对持证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办理聘任手续并予以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转发〈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确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六)按照分级培训的方式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市排污口普查办负责培训区县普查指导员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报市污普办统一颁发普查指导员证.区县排污口普查办组织对本辖区普查员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汇总普查员信息,报市排污口普查办,由市污普办颁发普查员证.

五、普查机构职责任务

(一)市排污口普查办 负责与市污普办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 1.成立市排污口普查机构,落实人员、设施设备配置和工作经费;

督促指导区县建立排污口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2.制定入河排污口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指导区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 3.负责入河排污口普查市级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指导区县排污口普查办开展本辖区的培训工作. 4.负责区县排污口普查办上报数据的分析、汇总、审核等工作. 5.配合市污普办对全市排污口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核查与验收. 6.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等. 7.配合市污普办开展普查其他有关工作.

(二)区县排污口普查办 负责与区县污普办和市排污口普查办的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 1.成立区县排污口普查机构,落实人员、设施设备配置和工作经费. 2.制定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普查实施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确定入河排污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织人员参加上级普查培训,负责本辖区普查员培训. 4.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5.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编制清查底册,形成普查名录. 6.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的采集与填报工作. 7.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审核,及时向同级污普办和市排污口普查办报送成果. 8.负责本级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配合区县污普办开展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 9.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 10.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等. 11.负责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7年12月~2018年4月中旬)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开展普查培训,收集基础数据,以及宣传动员等环节.详细情况如下: 1. 成立市、区县入河排污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普查人员、普查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2. 市排污口普查办编制完成《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方案》《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等. 3.市排污口普查办完成市级相关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下发入河排污口基础名录. 4. 市排污口普查办参加国家污普办组织开展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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