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6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财〔2015〕7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市直各预算部门: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20号),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编办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20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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