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绍德,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巷.2013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绍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绍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绍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北路欧阳某甲住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欧阳某甲,得款约人民币50元. 2.2013年10月11日19时50分许,欧阳某乙拨打被告人张绍德的手机(号码为13420853488)联系购毒事宜.随后,被告人张绍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北路71号欧阳某乙住宅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了欧阳某乙,得款人民币50元. 3. 2013年10月12日13时许,欧阳某乙再次拨打被告人张绍德的手机联系购毒.同日14时10分许,当被告人张绍德携带毒品海洛因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路路段准备贩卖毒品给欧阳某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张绍德身上查获一台手机(号码为13420853488)、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净重0.12克)、一个塑料盒、一台电子称、毒资人民币5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绍德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及其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10月1日,我向 阿礼 购买了1克海洛因,并吸食了一部分.2013年10月11日上午,我将吸食剩下的海洛因分成四份,用塑料吸管密封住,并带在身上伺机贩卖.当天中午,我去到欧阳某甲住宅,以50元的价格将一粒海洛因贩卖给了欧阳某甲.同日晚,我接到 阿根 (经辨认为欧阳某乙)的电话后,去到 阿根 住宅门口,以50元的价格将一粒海洛因贩卖给了 阿根 .次日, 阿根 再次打电话欲向我购买50元的海洛因,我准备贩卖毒品给 阿根 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我身上查获两粒海洛因、一台手机、一个电子秤和上次 阿根 支付的毒资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张绍德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欧阳某甲,辨认出外号叫 阿根 的男子就是欧阳某乙,被告人张绍德对毒品交易的地点和被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毒资50元、电子称、装海洛因的塑料盒子、2粒海洛因、手机进行了指认. 2.证人欧阳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10月11日19时许,我用号码为15118597883的手机拨打 阿德 (辨认为张绍德)号码为13420853488的手机联系购买50元海洛因.随后, 阿德 驾驶摩托车去到我的住宅门口,我以50元的价格向 阿德 购买了一粒海洛因.次日12时许,我再次拨打 阿德 的手机联系购买海洛因,并叫 阿德 将毒品送往我家. 证人欧阳某乙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叫 阿德 的贩毒人员就是被告人张绍德. 3.证人欧阳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10月11日中午,我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向 阿德 (辨认为张绍德)购买了一粒海洛因,该粒海洛因用塑料吸管密封的,本来我应该支付50元,但只给了他40多元散钱. 证人欧阳某甲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叫 阿德 的贩毒人员就是被告人张绍德.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顺公(司)鉴(化)字[2013]961号化验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证实从现场起获的2包白色固体(净重0.12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6.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2日14时1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顺德区某路路段抓获被告人张绍德. 7.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张绍德身上查获一台杂牌黑色直板手机(号码为13420853488)、两粒疑似毒品海洛因、一个塑料盒、一台电子称、人民币50元. 8.通话清单:证实欧阳某乙号码为15118597883的手机与张绍德号码为13420853488的手机于2013年10月11日19点50分和次日12点56分、13点33分共有三次通话记录. 9.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通过单抗免疫筛选法对张绍德、欧阳某乙、欧阳某甲的尿液样本做海洛因定性检测,结果是张绍德呈阳性,欧阳某乙与欧阳某甲呈阴性. 10.张绍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绍德的身份情况. 11.前科证明材料:证实张绍德于2005年7月12日因吸毒被原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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