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4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 常财工贸〔2019〕3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 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制定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 附件 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 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包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8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省认定)、市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服务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购车补助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江苏省 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和《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常政复〔2016〕11号)的相关要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助标准 1.车辆购置补助数量和标准.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最高标准见附1,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1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人当年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并使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为附1的补助标准乘以补助系数,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数量不限.补助系数根据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清算金额、市级监测平台服务费、私人消费者的购车补助总额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助总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经省认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当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纳入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须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4.市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服务费,由市工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涉及的项目审核、评审、验收、宣传等工作经费由市工信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 6.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