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4

(一)投标人资质类别、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效;

(三)投标人企业信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类别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七)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 联合体 )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和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八)投标人拟投入的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九)投标人拟派的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十)投标人是否为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情况除外);

(十一)投标人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十二)投标人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相互控股、参股;

(十三)投标人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

(十四)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冻结财产或进入破产状态;

(十五)投标人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十六)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主管部门暂扣且仍在执行期;

(十七)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响应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担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责任追究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投标报价有效的;

(六)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

(八)投标报价中出现负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投标文件错误,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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