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4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均应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依法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 评标准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且应当从市招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派代表参与评标,但在市招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评标专家数量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

(四)最高投标限价;

(五)评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 清标 ),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规定,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二)不可竞争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三)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负报价的项目;

(四)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计算错误. 第十三条 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评审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响应性评审等,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或被否决的,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签章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形式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形式评审主要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

投标报价是否经编制单位盖章;

(二)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其他有编制、排版、封装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

(三)投标人参与现场投标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评审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不能证明该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资格评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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