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13
莆田学院文件莆院学〔2017〕17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现对《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再次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7月19日 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和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应在全面了解学生本人情况、父母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学生获奖助贷、勤工俭学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莆田学院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指标体系的通知》(莆院学〔2017〕13号),应用量化指标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前要结合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家访等方式及利用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受助. 第十条 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第十一条 政策兜底对象,如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和孤儿,自动列入特别困难学生名单.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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