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2

在参与政府采购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采购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拟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具体条件包括采购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 第十条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采购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鼓励采购主体优先向社会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采购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采购成本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采购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采购服务项目可分以下六类:

1、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 三农 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党委、人大、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党建(含工、青、妇)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不包含勘查、设计、监理、工可等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项目管理和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采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采购: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行规定不得实施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六章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服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购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实施目录,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将采购服务项目的相关要素全面、完整地反映,明确采购服务项目立项依据、服务对象、采购方式、经费测算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和相关会议审定.对列入浦东新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镇计划财务办公室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镇人大批准后,由镇计划财务办公室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算与单位其它部门预算同步反馈给采购主体.采购服务项目年度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按照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列入浦东新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年中集中调整一次,由镇计划财务办公室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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