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09号 原告冯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沙坑路西街X巷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关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张地X街X巷X号,是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伍XX,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江尚大街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佛山市XXX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珠公路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XX.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路XXX号. 负责人谢XX.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XX诉被告伍XX、佛山市XXX的士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关XX、张XX,被告伍XX,被告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5日,被告伍XX驾驶粤XSL3XX号出租车追尾撞上原告驾驶的粤XN47XX号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和摩托车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伍X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住院,急诊时用去医疗费332.85元,4月20日出院,共住院26天,住院期间请夕阳红老人护理中心护理人员护理21天共支付1260元护理费,原告丈夫护理5天.出院后,全休6个月.原告摩托车损失为1690元.经查,被告XXX公司是粤XSL3XX号出租车的车主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保险公司是粤XSL3XX号出租车交通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伍XX与被告XXX公司应该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2.85元、误工费25408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560元、营养费4000元、摩托车损失1690元,合计33291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伍XX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X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2.营养费无事实依据;

医疗费方面,被告XXX公司垫付了13482.9元,被告伍XX也给付了700元现金给原告,但原告没有写收据;

3.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其诉求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即使法院支持原告误工费,也应参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计算116天;

2.原告提供的两张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金额为32.6元的收据无病历佐证,对关联性不确认;

3.原告诉求营养费无事实依据,没有实际支出,不应支持;

4.护理费应按50元/天标准计算16天;

5.交通费无依据,不应支持.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三被告之间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赔付的金额应是多少. 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被告伍XX的户籍资料原件一份,被告XXX公司、保险公司的工商资料原件各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原件一份,证明三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受被告伍XX侵权损害的事实,被告伍XX承担事故全责. 三被告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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