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0
钢园环保罚字〔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太原锅炉厂容器分厂 地址: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11023876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跃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容器车间集箱焊接工段多处焊接工位未使用焊烟收集设施,导致车间内焊烟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钢园环保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加购移动焊烟净化器;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并州西街45号,中医药研究所往东.

电话:6247290 62472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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