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9
房地产开发合同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房屋委建契约书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物业管理委任契约书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开发合同 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 万元(其中:征地费 万元,开发费 万元,建筑安装费 万元).投入资金规模 万元,甲方出资 万元,分 次出资,每次出资 万元,预收款 万元;

乙方出资 万元,分 次出资,每次出资 万元. 合作方式: 各方负责: 甲方: 乙方: 经营方式: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 ,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成本核算范围: 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利润分配: 违约责任: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 行开户管理. 2. 方经济责任由 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 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 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 方愿以 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方不履行合同时, 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副本 份,报送 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 ,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上海 住宅建设办公室 (简称甲方) 上海 公司 (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经过综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给乙方,并确定室号如下:路号室现将参建住宅有关事项立协如下: 1.参建得益:乙方参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积扣除动迁、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净得益为 %,即参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得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付款约定:甲方按上述建设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代办材料、配套费、建筑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为 元.乙方参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工程费 元.乙方除付工程款外,还需付施工管理费(按工程款 %计算)计元,共需付款 元(肆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玖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3.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款后,即按确定的室号拨交房源. 4.房屋产权:乙方参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5.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 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上海 公司 代表:代表: 房屋委建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地标示:本契约房屋坐落在 市区地号土地内定名 名宫 ,经暂编号A区x栋x楼的房屋一户. 第二条 房屋面积 :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 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 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备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 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x x市政府x x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同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 工程期限: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七百个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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