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9
JMBG2019012 江建〔2019〕17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各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2日 (联系人:陈才丰,联系

电话:383163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住建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 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江门市市区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监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区监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可以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开发企业、区监管部门及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三方根据《监管协议书》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 签订《监管协议书》时,应当明确监管账户名称和监管账号.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单独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应当采取支票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 第七条 预购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将房款存入该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区监管部门的核准意见拨付预售款. 开发企业不得避开监管自行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将与预购人签订认购书时已收取的定金或预订款,在与预购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及时转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买卖合同时,选择任何缴款方式都必须明确每一期缴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并按缴款方式填写《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下称《缴款通知书》).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 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下称系统)上下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系统打印的《缴款通知书》交给预购人,由预购人直接到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监管账户的开设银行缴交商品房预售款(可在该银行的任何网点缴款). 第十条 预购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履行相关缴款义务后,收款银行或转账银行应当按《缴款通知书》记载的内容在银行系统 摘要 栏注明购房地址或预购人姓名,并将《缴款通知书》(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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