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8

(四)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基本条件审查表(附件3);

(五)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检查表(附件4).

第四章 监督性现场审查程序 第十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流程: 监督性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2日.

(二)审查组到达企业后应首先召开首次会议;

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包括: 1.介绍审查组成员;

2.核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产品单元等情况;

3.说明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审查组成员具体分工、进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方法、审查结果的判定方法和判定结论等;

4.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

5.告知企业应给于必要的配合;

6.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包括公正性声明和保密的承诺).

(三)审查组应按有关规定和本作业指导书第十一条逐条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四)审查组应在审查结束后召开末次会议,宣布审查结论,并填写《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基本条件审查表》(见附件3)和《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检查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内容:

(一)关键设备能力审查:生产设备主要性能、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检验设备性能、数量、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须现场拍照,照片应包含设备铭牌、全景等,同时须查看设备购置发票或自有财产证明并拍照留存;

(二)证书信息(名称、地址)审查:现场审查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证书信息一致,拍照包含生产企业名称的厂门照片留存;

(三) 生产状态审查: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四)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查看申请材料(如涉及产业政策的还须包括产业政策相关备案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与生产实际是否一致,同时拍照上传.

(五)按照本作业指导书的附件3和附件4相关规定逐条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五章 监督性现场审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基本条件审查表》(见附件3)做出审查结论,《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检查表》(附件4)不作为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获证产品符合《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基本条件审查表》(附件3)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合格;

任何一种获证产品不符合其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审查组长应及时与审查组织单位沟通. 第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企业因非不可抗拒力原因拖延或拒绝监督查性现场审查的,该审查工作终止,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中发现企业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形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企业,由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机关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并责令改正,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时,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监督性现场审查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合格但存在一般性问题的,10日内向当地质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监督性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后,由原审查组重新进行现场确认,如仍不合格,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结束后,由组长将审查结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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