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19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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