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7
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教育局贵价费〔2010〕10号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取消 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 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 市直及三区各有关学校,各区财政局、教科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桂价电〔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桂价电[2010]5号) (此页无正文) ? ? 贵港市物价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教育局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转发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0年3月2日印发 (共印28份) 等级特急・明电 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 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桂价电[2010]5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中小学内膳生工友费等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内膳生工友费、水电费、校园安全管理费、微机使用费和城市公办初中、小学的内膳生工友费. 二.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小学学生公寓直供热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按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方式改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相关学校务必于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生公寓安装好热水刷卡机,方便学生使用热水和交费.

三、为了确保取消上述相关收费项目后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各地要认真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04]31号)规定,制定普通高中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公办普通高中的水电费、校园安全管理费、微机使用费列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按拨款标准足额拨付,逐步提高. 各中小学校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费项目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核销收费票据.

五、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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